2021-10-15 00:00
元樟生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1.事實發生日:110/10/15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 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 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 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未行使 認股數量。 三、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四、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購價格為10元;惟若發行日於公司股票興櫃 或上市(櫃)掛牌日後者,其認股價格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訂定 之。 (二)權利期間: 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為六年, 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或已具行 使權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 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即失去認股權人資格,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2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 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資遺生效日起失效。 6.調 職:為因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 之影響。如自動請調至關係企業,則比照自願離職方式 處理。 7.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 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 期間計算仍不得逾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1款之六年存 續期間為限。 8.認股權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 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五、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六、認股價格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 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現金股利)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七、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公司於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 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 當年度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2.十二月二十日 (六)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交付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八、保密規定 凡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辦理。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於股票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掛牌後,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 改時亦同。 (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需做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辦法,嗣後再送董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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