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00:00
晶瑞光電: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9年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09/11/102.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109年08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 並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08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54070號函核准生效。(2)鑒於客觀環境之變動,並維護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本公司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 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特定人繳款期間三個月,於109年11月06日接獲金管證發字 第1090372916號函核准生效,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三個月自109年11月05日至 110年02月02日。3.因應措施:為確保股東、員工之權益,茲將本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投資人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2)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109年11月05日)起訖109年12月04日止。(3)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交款之原股東、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 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 本,於109年12月04日17:00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東興路8號B1),逾期未 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註2:實際退款日暫定為109年12月15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 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本公司109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08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54070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因考量特定人認購時間不足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三個月至110年02月02日止。本人特別聲明在此次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權利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公司負責人願依所訂定之補償方案負賠償之責任。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鄒政興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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