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5 00:00
銳捷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事實發生日:109/04/152.發生緣由:一、私募資金來源: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相關法令規定選定特定人為限。二、私募股數:20,000,000股。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第一次募集股數為10,000,000股,第二次為5,000,000股,第三次為5,000,000股。三、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四、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五、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一)由於本公司已於109年01月03日終止興櫃掛牌買賣,股東會決議本次私募時將為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故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係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二)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折,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定價日本公司財務報告、市場狀況與洽私募特定人情形訂定之。(三)若日後有實際私募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視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是否採取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四)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展望,並考量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行 賣出其流動性受限等各項因素,應屬合理。六、特定人選擇方式:將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七、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一)不採用公開發行募集之理由,係因本公司將以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合作,經由產品技術交流、擴大市 場等效益,快速將本公司新產品導入市場,並提高本公司獲利,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該籌資具有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本次引進之私募數不致影響本公司之經營權。(二)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資金用途係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八、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一)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針對本公司產業轉型及產品迅速切入市場,藉由引進互相合作之策略性投資人,加速拓展銷售市場。(二)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將得以協助本公司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產業變化、改善公司經營體質並加速產業轉型,及爭取較佳、較快之交易條件及切入市場之速度,並擴大產品市場規模,提升公司之營運績效與獲利。九、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流通轉讓限制,且須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補辦公開發行外,餘與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相同。十、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因素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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