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5 15:34
佐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9/05 2.預計發行價格:暫訂每股新台幣15元發行。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股 東會通過授權董事會決定。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1,0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前仍在本公司任職 ,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且期滿日該員工個人 考績表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將依其工作性質由董事長按下 列二種時程及獲配股數之比例擇一適用取得受領新股: (1) 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 獲配比例40% 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 獲配比例30% 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 獲配比例30% (2) 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 獲配比例50% 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 獲配比例50% (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三)員工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轉調關係企業、 死亡等之處理: (1)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資遣或調職時,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 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 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 任期時程依此遞延,期間屆滿未復職者,視同自願離職。 (3)死亡: 一般死亡: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起, 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認購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 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 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 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員工每一 會計年度得獲配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 分之三,惟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 股數及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獎勵優秀員工、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暨提昇員工對公 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競爭力並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 大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25,124,00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3.98%,三年費用化總數 約計12,530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各年費用對每股 盈餘稀釋分別約為新台幣0.22元、0.20 元及0.07 元,尚不致 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公司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 票信託保管,員工認購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 利如下: (1)依信託約定,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 機構依約執行之。 (二)除前項因信託約定限制外,員工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 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發行前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 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 式辦理。 (三)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行辦法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留言板─產業動態新聞訪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