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7 00:00
壽險業:房產投資額度應倍增
金管會對壽險公司擬定的不動產投資新辦法將出爐,壽險業者認為,新標準名為放寬、實際上卻有限縮之虞,要求應重新修訂相關措施,建議由「三級制」改為「二級制」,並且將限額比率再拉高一倍。
業者指出,新標準有不少窒礙難行之處,像要求RBC低於200%的壽險公司,僅能透過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買進不動產,且限已完成建物能立即產生收益的物件,明顯排除業者購買素地權利等。壽險公會最近邀集業者會商,並建議主管機關重訂標準。
金管會7月間預告修正「保險業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將交易上限計算基礎從「淨值」改成「可運用資金」,並根據資本適足率(RBC)是否達到200%以及淨值是否為負數,分成三級給予不同程度的鬆綁。
所謂三級,「A咖」是RBC200%以上的公司,單一不動產投資額度以可用資金1.5%;RBC200%以下者則為「B咖」及「C咖」,必須先提增資改善計畫,才能獲准放寬限額,其中,B咖是淨值為正數者,可以投資1%;C咖為淨值負數者,雖同樣以1%為限,但投資金額不得超過5億元。
8月初這項新規定草案在官網上公告,徵求外界意見,據悉,業者的意見相當多。
主要的建議包括:拉高限額比率一倍,並將原訂的三級制改為二級制。亦即RBC超過200%者,單一限額為3%、累計6% ;RBC低於200%者,則不再區分淨值正數為負數,一律改成單一限額2%、累計4%,避免因一時淨值浮動,產生實際計算上的困擾。
為避免限縮業者合法投資管道,並與大型業者形成差別待遇,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公會也建議刪除RBC200%以下業者僅能透過公開招標或拍賣等相關規定。
另外,金管會擬要求RBC200%以下者,經核准投資不動產後,若未能依計畫確實辦理增資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作其他處置。業者說,此規定將讓C咖公司在與人交易時,要寫:「萬一我被主管機關廢止核准,你要把錢吐回來」,勢必遭致賣家排斥;且萬一是從法院拍回來的東西,怎麼可能吐回來?
業者指出,新標準有不少窒礙難行之處,像要求RBC低於200%的壽險公司,僅能透過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買進不動產,且限已完成建物能立即產生收益的物件,明顯排除業者購買素地權利等。壽險公會最近邀集業者會商,並建議主管機關重訂標準。
金管會7月間預告修正「保險業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將交易上限計算基礎從「淨值」改成「可運用資金」,並根據資本適足率(RBC)是否達到200%以及淨值是否為負數,分成三級給予不同程度的鬆綁。
所謂三級,「A咖」是RBC200%以上的公司,單一不動產投資額度以可用資金1.5%;RBC200%以下者則為「B咖」及「C咖」,必須先提增資改善計畫,才能獲准放寬限額,其中,B咖是淨值為正數者,可以投資1%;C咖為淨值負數者,雖同樣以1%為限,但投資金額不得超過5億元。
8月初這項新規定草案在官網上公告,徵求外界意見,據悉,業者的意見相當多。
主要的建議包括:拉高限額比率一倍,並將原訂的三級制改為二級制。亦即RBC超過200%者,單一限額為3%、累計6% ;RBC低於200%者,則不再區分淨值正數為負數,一律改成單一限額2%、累計4%,避免因一時淨值浮動,產生實際計算上的困擾。
為避免限縮業者合法投資管道,並與大型業者形成差別待遇,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公會也建議刪除RBC200%以下業者僅能透過公開招標或拍賣等相關規定。
另外,金管會擬要求RBC200%以下者,經核准投資不動產後,若未能依計畫確實辦理增資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作其他處置。業者說,此規定將讓C咖公司在與人交易時,要寫:「萬一我被主管機關廢止核准,你要把錢吐回來」,勢必遭致賣家排斥;且萬一是從法院拍回來的東西,怎麼可能吐回來?
保險業 | 經濟葉慧心 | 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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