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3 07:40
興櫃:國鼎(4132)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增發行普通股,額度4000萬股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0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995號函釋之應募人資格
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新股肆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現金增資得私募額度不超過肆仟萬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
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
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
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
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因應公司新藥上市的化學合成製藥廠建置及支應相關營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公司營運所需、支應新藥各項適應症臨床試驗及開拓國
際市場,因應未來長期業務發展之需求。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資,恐不易
於短期間內順利取得所需資金,並考量私募方式於籌集資本方面相對具時效性、便利性
、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性,爰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免影響公司正常營
運。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於交
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依相關法令規定,於發行
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
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
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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