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0 07:24
興櫃:法德藥(4191)擬以現增或私募擇一或併行方式募集資金,額度1000萬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
私募發行普通股擇一或併行方式募集資金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5/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選擇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
令等相關函令規定之資格條件,擇定對公司長遠發展有所助益者。
(2)私募對象選擇之目的: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尚未洽定,因內部人對公
司之營運相當了解,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普通
股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全權為之。
A.若應募人為關係人或內部人,需對本公司業務營運相當瞭解且可提升公
司未來營運績效。
擬應募人名單與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1>詹惠如: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代表
<2>鍾裕民:本公司之執行長/法人董事代表
<3>貝南謀: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
<4>溫肇東:本公司之獨立董事
<5>鍾曜唐:本公司之獨立董事
<6>黃宏基:本公司之監察人
<7>陳中成:本公司之監察人
<8>葛之剛:本公司之監察人
<9>林意毅: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10>廖素霞: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11>莊慧芬: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12>吳振森:本公司之產品設計處處長
<13>翟星玫:本公司之財會主管
B.若應募人為財務型或策略性投資人,除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
市場競爭力外,並可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能力、產銷結構、擴大市場
等效益,對未來公司營運之成長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獻,故本次私
募之應募人包括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4.私募股數或張數:
將擇一或併行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私募普通股,
總發行股數以不超過10,000仟股範圍為之。
5.得私募額度:
將擇一或併行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私募普通股,
總發行股數以不超過10,000仟股範圍為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
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
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
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
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
特定人情況訂定之。
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
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經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因素,且因私募普通股具
有限制轉讓之規定,對公司長遠營運發展具有一定之助益,故擬以私募
方式進行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
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本私募普通股交
付日起滿三年後,擇期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補辦公開發行與掛牌
交易事宜。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
件、私募總金額、特定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
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
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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