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1 16:10
昶昕: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1 2.預計發行價格: 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新台幣5,000仟元。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 (1-1).員工依本辦法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符合本辦法 所訂之績效條件等綜合指標者,得既得100%股份。 (1-2).約定績效:a.公司績效:獲利能力(合併稅前淨利) 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1.50億~ 發放比率100% 可配發股數500,000 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1.20億~1.50億(含) 發放比率 80% 可配發股數400,000 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0.90億~1.20億(含) 發放比率 60% 可配發股數300,000 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0.65億~0.90億(含) 發放比率 50% 可配發股數250,000 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0.65億(含) 發放比率 0% 可配發股數 - (註)上表之稅前淨利係以經會計師查核之報表為準。 b.個人績效: 在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達成情形計算可配發股數之前提下, 依下列個人績效計算獲配員工個人實際發放股數: 104年度考績皆在「A」等或以上;或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率在90%以上者 獲配後仍在本公司任職,不滿一年者:為零股 ; 滿一年者:可獲配股數之100% 104年度考績皆在「B」等或以上;或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率在80%~90%間者 獲配後仍在本公司任職,不滿一年者:為零股 ; 滿一年者:可獲配股數之80% 104年度考績不達「B」等;或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率不達80%者 皆不予發放(即零股) (註)獲配日即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基準日。 (2).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 (2-1).未達績效之差異:依約定績效(詳第4點既得條件)發放, 未達績效所產生之差異,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有權將多發行之股份依法無償 收回並予以註銷。 (2-2).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員工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於離職 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2-3).留職停薪者: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 進修等原因,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2-4).一般死亡: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 死亡當日起,依第4點既得條件時程比例計算可發放股數,其餘本公司無償收回 並予以註銷。 (2-5).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 員工死亡當日起,依第4點既得條件時程比例計算可發放股數, 其餘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2-6).因職業災害殘疾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 生效日起,依第4點既得條件時程比例計算可發放股數,其餘本公司無償收回 並予以註銷。 (2-7).調職:如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集團子公司除外)時,其尚未既得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一般離職」方式處理。惟,係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 者,得授權董事長依第4點既得條件時程比例核定該員可發放股數, 其餘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2-8).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其他特殊情事而與本公司中止僱傭關係者,授權董事長 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該員既得發放股數,其餘未既得之股數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 以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給與日(即增資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被給與之員工及其可獲配股數,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及發展潛力等,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公司未來營運發展之留才、育才計畫,激勵優秀幹部、員工提升向心力,以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與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特訂 本公司「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配合既有之員工激勵制度,發揮績效考 核及激勵重要幹部、員工等功能。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擬以每股25.35元為所發新股之公平價值(參考精算師於2015年2月24日出具之評估報 告金額),發行500,000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為新台幣12,675仟元。依發行辦法, 既得期間為一年(104下半年度及105上半年度),其金額分別為:104年度6,338仟元 、105年度6,337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 62,905,000股計算,對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為:104年度0.10元、105年度0.10元。 假設500,000股全數配發,佔現行已發行股份總數62,905,000股之0.79%。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股東權益的影響尚屬有限,均不致對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既得期間內,獲配者不得將本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質押、贈與 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惟期滿後無此規定。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完全沒有』任何股東權利 (如:轉讓權利、表決權利、參與盈餘分配權利及其他股東權利);。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獲配者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4).本公司自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公司法第165 條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日之法 定停止過戶期間,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盈餘分配 權或表決權。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獲配員工名單等事項確定 後,由承辦單位通知獲配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 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配資格。 (2).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亦應恪守薪資保密規定,不 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情事,對於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一律無償收回註銷。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相關程序並獲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依專案需要及營運 狀況,彈性規劃調整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辦法係依照本公司104年4月2日董事會及104年6月24日股東會之決議訂定。 |
留言板─產業動態新聞訪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