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2 07:31
興櫃:新東亞(8351)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上限2500萬股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應募人選擇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本次私募股數以25,000,000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得私募額度:
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25,000,000股限額內(視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訂定之方式
-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
-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擬以不低於上述二項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參考價格八成,授權董事會視當時
市場狀況決定實際發行價格。
B.價格訂定之合理性
本公司因累積虧損致淨值低於股票面額,且近期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均未超過
面額,本公司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私募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係屬合理。將來對股
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
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故採用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案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交法規定,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交法第43條之8規定外
,其餘受限不得轉讓。本公司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證交法等
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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