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7 15:33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11/07 2.公司名稱: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清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變更101年現金增資發行股數及延長繳款期間案,接獲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0223號函核准生效。 6.因應措施:為確保員工、原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擬具101年現金增資調降發行 股數暨延長募款期間之補償方案及承諾書,請詳其他應敘明事項。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補償方案聲明書: (1).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因發行股數調整致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利 受損部份,特訂定本補償方案補償之。 (2).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3).退款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1年11月16日止。 (4).申請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仍維持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對調整後超過可認購比例範圍外之股份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 款,計算公式如下: 【超過可認購比例股數x原發行價格16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 x利率(註2)/365】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於申 請期間截止日(101年11月16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 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 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 (02)2326-8818)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 上列檔案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5).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仍維持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超過可認購比例範圍外之部份: 【超過可認購比例股數x原發行價格16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 x利率(註2)/365】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 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 3.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股東自行負 擔)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限截止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 之利息;仍維持認購意願者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以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自 行股東負擔)或匯款方式退回價差及補償利息。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收足股款日前一併退款;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 式支付。 註2、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1.370 %計算之。 (6).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 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二)、承諾書: 本公司一○一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於101年9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39192 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因近期全球經濟劇烈變化影響,導致資本市場投資信心不足,經考 量實際募集資金狀況,為期順利完成此次資金募集,本公司董事會業於101年10月29日 決議通過向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申請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延長募集期間及變更 募集計畫暨對原股東及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 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益。 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人:吳煥松 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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