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3 17:43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張○○ 被告:旭泓全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922號 2.事實發生日:102/12/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2/11/14接獲股務代理機構轉知張○○先生對本公司提出撤銷102年第一次 股東臨時會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決議事件訴訟事,惟當時本公司尚未接獲法院正 式訴狀,暫無法針對其訴訟內容釐清說明。今(12/3)日本公司接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就前揭訴訟案之民事裁定,謂原告(即張姓股東)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命其限 期補正但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4.處理過程: 法院已駁回原告(即張姓股東)之訴,故本公司無須回應。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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