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4 00:00
群登科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14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應募人暫訂為內部 人、關係人、策略性投資人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等。 (2)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應於董事會中充分討論應募人之名單、選擇方式 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並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說明如下: 鍾依華/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本公司之 董事候選人,經本年度股東會選舉如當選後為本公司內部人。 (3)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者,應於董事會中充分討論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 性及預計效益,並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如下: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應募人之選擇為可協助本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 術、整合產品製程、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及協助產品線業務開發訓練、通路拓展 等以幫助本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2.必要性: 引進私募資金可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強化資本結構、提昇營運效能,擬引 進對本公司產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人。 3.預計效益: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可協助公司拓展營運規模, 加速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展之契機,有效提昇股東權益之措施,並有助於公 司穩定成長。 (4)除上述已洽訂之應募人鍾依華外,目前尚無已洽訂之應募人,本公司洽定其他特定 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先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者為優先考量,並符合法令規定之人中選定,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 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屆時私募價格而定。5.得私募額度: 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股限額內辦理現金增資,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 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募足。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價格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且不低於最近期 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完竣之財務報表所計算出之每股淨值。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 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3)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4)未來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因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市場交易價格及相 關法令所定公式計算而得,故仍應屬合理之價格,尚不致對股東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私募方式相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之規定,更可確保公司與私 募對象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 私募參考價格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 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 情形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或依相關法 令規定向櫃買中心申請並取得同意函後,始得向金管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於公開市場 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 股數、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 宜,若因主管機關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之。<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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