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5 08:15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未定 2.事實發生日:102/11/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股務代理機構轉知張○○先生對本公司提出旨揭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訴訟事 4.處理過程: 1. 本公司於今(11/14)日接獲股務代理機構通知表示,本公司張姓股東於11月13日發函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稱其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本公司於102年9月30日舉行之102年第 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第一案「與中美矽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及第二案「撤銷公開 發行及因合併而辦理解散案」應予撤銷。 2. 因本公司尚未接獲法院正式訴狀,暫無法針對其訴訟內容釐清說明,將俟收到法院 訴訟檔案後,另發表重大訊息向投資人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有關股務代理機構轉知,謂張○○先生已對本公司提出旨揭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訴訟乙 事,由於目前尚未收到法院正式訴狀,無法對其評論。本件待收到法院正式訴狀與法律 檔案後,將委請律師因應。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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