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4 20:21
大車隊:本公司與戴賢京(即金立計程車服務行)違約金訴訟案件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戴賢京(原名戴賢金)即金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36號 2.事實發生日:101/08/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戴賢京主張本公司於民國96年3月15日與其簽定計程車隊業務讓與協議書, 約定將其經營之計程車隊相關業務讓與本公司經營。 事後因雙方對於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戴賢京於民國98年2月 訴請本公司給付新台幣500萬元之違約金。 4.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需給付違約金新台幣500萬元及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對造之請求仍可上訴,因此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有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對第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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