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7 14:30
旭源:本公司嘉義分公司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遭嘉義縣政府罰款新台幣十萬元整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1/07/17 2.發生緣由:嘉義縣環保局於101年4月25日派員稽查,發現本公司雖已依規定於 101年3月29日提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並於5月7日取得同意運作核備, 惟稽查時尚在審核補正資料期間,尚未取得嘉義縣政府同意運作而逕行運作,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規定。 3.處理過程:嘉義縣政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裁處罰鍰新台幣100,000元整,並處環境講習2小時。 4.預估可能損失:100,000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於5月7日取得同意運作核備,故不再會有本違規事項發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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