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0 20:21
琉明斯:公告本公司101年現金發行新股撤銷案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9/10 2.公司名稱:琉明斯光電科技(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撤銷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已於101年9月10日接獲金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10041228號函核准同意廢止前揭申請案。 6.因應措施:已繳納股款本公司將加計利息返還,計算方式如下:認購股款×【1+ (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2012/8/29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 固定利率/365】。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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