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2 07:30
興櫃:聯享(3678)106年現增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及變更發行股數獲金管會核准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06年度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
期限及變更發行股數
1.事實發生日:106/12/21
2.公司名稱:聯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106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9月4日金管
證發字第1060034530號函核准在案。後於106年12月13日經臨時董事會決議延長特
定人繳款期限至107年1月31日及變更發行股數,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2
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47795號函核准在案。
(2)原核准發行股數5,720,000股,變更發行股數為3,72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10元
,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其增資計畫資金用
途維持不變。
6.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本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及變更發行股數,
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2)申請期間:106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12月29日止。
(3)申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
購意願者,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6年12月29日)前填具「現金增資退還股款申請書」
,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若遺失繳款收據,請填具切結
書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
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365】
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所繳
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365】
註:利率係以郵政儲匯局106年12月21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06%計算之
(5)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
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6)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事長
洽特定人全數認購。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承諾書
本人為聯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負責人,本公司依據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34530號函,辦理106年度第1次現金增
資繳款募集資金作業。
本現金增資於民國106年8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前因考量市場環境變化及部份特定人認購意願等主客觀因素,本公司於106年11月30日發
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事宜。惟因敝司承辦人員作業疏
失,與考量本增資計畫中目標產品推出時機,而有早日將本次現金增資完成之必要,故
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補正前次106年11月30日之發函,延長特定人繳
款期限;並辦理變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數事宜。
另為謹慎處理現金增資變更事項,本公司再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決
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暨變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數。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720,000
股,變更為發行新股3,72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10元。
對於已完成認購股份之員工及原始股東,若可以提出合理或具體理由證明其權利因
本公司本次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變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數受損者,本人願意對其
承受之損失負損害補償之責任。
聯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賴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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